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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清镇市红枫湖畔揭牌成立,这也是全国首家环保法庭。至今,环保法庭共受理各类涉及环保案件82件,审结66件,除“福海生态园”案外,还有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磷石膏废渣,均堆放于厂区以北约3公里的磷石膏尾矿库内,距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直线距离仅有800米左右。尾矿库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约积囤磷石膏废渣20至30万吨,迄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万至300万吨左右。由于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于2007年10月27日对该渣场渗滤液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渗滤液总磷超标9.8倍,氟化物超标0.14倍,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这是我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月12月27日,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磷石膏尾矿废渣场的使用,并要求在2008年3月31日前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首起环境污染损害个人利益案
1998年,重庆人周和忠到清镇市租用贵州省中八劳教所的土地种植果树及绿化树。2006年,清镇百隆陶业有限公司通过清镇市招商局招商引资,在紧邻周和忠的苗圃处建厂,生产陶瓷产品。由于百隆公司生产排放的烟尘中的二氧化硫等化学成分对周边环境带来污染,造成周和忠的苗圃里部分植物枯死、部分果树挂果减少。
在接到周和忠要求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的起诉后,2007年11月底,清镇市环保法庭受理了该案,并先后五次组织调解,达成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赔偿协议。该案也是清镇法院环保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公民个人利益受到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首例“犯罪结果破坏生态”贪污案
1999年6月至2002年期间,阿哈湖风景区管理处治污站工作人员朱永筑及该单位生产科负责人陈光明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共六人,每二人为一组负责管理处各净化站的石灰转运工作。朱永筑、陈光明利用填写石灰运输转运单的职务之便,与石灰供应商谢心福共同开具虚假票据,加大石灰运量。每多开一车石灰,扣除税费及上交管理处的运费后,余款由朱永筑、谢心福、陈光明等人分配。其中,供应商谢心福共参与虚开291车,分得赃款29000元;朱永筑共参与虚开147车,分得赃款15000元;陈光明共参与虚开82车,分得赃款9000元。另外,2003年-2005年10月,朱永筑担任贵阳市阿哈湖风景区管理处隆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于2006年3月至5月,担任治污站站长,其间,朱永筑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多人的贿赂共计28200元。
2008年4月28日,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永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谢心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光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朱永筑等人不服上诉,贵阳市中院环保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环保局原局长滥用职权案
按照相关规定,清镇市环保局没有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决定权。但被告人杨贵斌就任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清镇市辖区内的多家企业排污费实行协商收费。贵州水晶集团、贵州化肥厂、清镇发电厂等13家排污企业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共90次监测报告,应征收排污费5704万余元,而实际上,这13家企业缴纳的排污费仅为1129万余元,少征收4574万余元。
杨贵斌在任期间,在他的要求下,贵州水晶集团建材公司、清镇发电厂各提供了一辆轿车供清镇市环保局使用,两车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两单位缴纳。而盘江化工厂、弘业纺织印染公司、第七砂轮厂等企业则给清镇市环保局赞助购买了沙发、电脑、数码相机等部分办公用品。同时,杨贵斌在任职期间还收受了贵州水晶化工集团、清镇发电厂、贵州化肥厂等企业中秋节或春节的过节费用共计约15000元。另外,2006年7至8月份,杨贵斌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董事长姚某某商谈合作,在老砖厂的基础上新建一个蒸养砖厂,计划投资600万元,按合同约定杨贵斌只出资150万元并负责经营管理,但却占有新砖厂、老砖厂40%的股份。
2008年5月7日,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贵斌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杨贵斌不服并上诉,贵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昌河 化工 标志 一批 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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