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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都房开公司:先取得施工许可证才开工建设,并非擅自施工,请求恢复环评
■省环保局:施工许可证不能代替环评报告,20万元罚款处理适当
焦点1:
是否擅自开工
在听证会上,贵阳逸都房开公司代理人陈述称,公司开发的“逸都科普与旅游服务中心”项目,是贵阳市委、市政府2003年8月下旬赴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圈招商引资签约项目。2004年6月18日,清镇市国土局对公司开发地块进行挂牌拍卖,公司依法拍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于2004年8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8月13日,清镇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批准该项目立项。2006年8月14日,省建设厅批准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2006年8月16日,贵州省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分别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3月21日,清镇市建设局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逸都房开公司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开工建设的,并非擅自施工。
省环保局当事人辩称,颁发施工许可证与审批环评报告是由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属于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报告未通过审批就开工建设,就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焦点2:
4次停工通知是否有效
贵阳逸都房开公司代理人辩称,按照《环评法》中关于谁审批、谁管理的规定,清镇市环保局不拥有对该项目的管理权,因此,清镇市环保局此前对红枫湖逸都生态旅游度假村开发项目下达的4次要求停工的通知属于越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成为省局处罚的证据。
省环保局当事人辩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于清镇环保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叫停违规项目是其职责,也是合法的。
焦点3:
暂缓审批环评是否说明原因
贵阳逸都房开公司代理人辩称,2007年2月14日,公司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原则同意。2007年5月28日,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出“该项目建设基本可行”的结论。正当公司按程序办理环评时,省环保局批示“暂缓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文件没有说明暂缓审批的原因和什么时候恢复审批,致使公司开发项目的环评工作处于暂停状态。
省环保局当事人辩称,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一个中介机构,不是审批机构,该机构作出的意见只能提供给审批机构参考。省局在致逸都房开公司的函中明确指出了暂缓审批的原因,即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存在风险评价内容不符合规定,项目对与红枫湖相通的内湖环境状况叙述不清,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叙述不清,项目附近水域水质为劣五类,给饮用水安全带来威胁。
焦点4:
罚款20万元是否过重
贵阳逸都房开公司代理人辩称,省环保局拟对逸都房开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显然过重,请求酌情处理。
省环保局当事人辩称,这是典型的未批先建项目,清镇市环保局此前曾对逸都生态旅游度假村开发项目下达了4次要求停工的通知,但公司依然置若罔闻,坚持施工,这是不遵守环保法规的行为,应予以重处。
逸都房开:
请求恢复环评
逸都房开公司代理人最后陈述认为,公司是依法办理了相应开发手续后才开工建设的,并非擅自开工。环评报告手续公司一直在积极办理中,只是由于省环保局暂缓审批才造成现在的状况。因此,希望省环保局尽快恢复对公司开发项目环评报告的审批。
省环保局当事人认为,省局拟对逸都房开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但当场未对是否减轻处罚、是否恢复环评报告的审批作出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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