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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等三部法规。
交通事故伤亡赔偿,城乡“同命不同价”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曾提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意味着伤亡赔偿,城乡“同命同价”。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删除了上述内容,这意味着伤亡赔偿将维持现状,城乡“同命不同价”。
据介绍,其主要原因有: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如果我省道交条例规定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则会出现适法不一、执法混乱的情形,可能出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以及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之间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形,也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各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主张诉讼的情况普遍存在,造成“同案不同判”。二、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本质上属于财产性质,这种补偿应基于受害人的生活环境和实际消费水平,此外,我省城乡差别明显,且农村很多机动车未投“交强险”等,伤亡赔偿,城乡“同命同价”将会带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增加等问题。
同时,《条例》还对机动车在城内的行驶速度、未参保“交强险”的赔偿问题等作了规定。
“包工头”出局 工资有保障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这意味着活跃于建筑行业多年的“包工头”将退出历史舞台。
建筑行业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这意味着“拖欠民工工资”有望成为历史。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不得辞退 怀孕女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权利;不得以年龄和性别等为由裁减女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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