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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 “贵州旅游在线”网站认为“搜狐贵州站”未经自己允许,而使用了自己92张图片,19篇文字及10种旅游信息汇编而将“搜狐贵州站”告上了法庭(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金钥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9年以来,其公司到贵州各地发掘旅游资源,在此过程中拍摄了大量照片,编写了数万字的文章,陆续登载在自办网站 “贵州旅游在线”上。2004年4月,其公司有关人员发现“搜狐贵州站”旅游频道网站擅自下载传播了“贵州旅游在线”的92张图片、19篇文字及10种旅游信息。今年3月21日,“贵州旅游在线”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金额达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网站争议的旅游风光图片,系用数码技术拍摄,原告要证明其是该图片的作者,就应当持有该摄影作品的原始数据信息。原告以其持有储存有本案争议图片的光盘为由主张其是图片的作者,证据不够充分。但“搜狐贵州站”在其网站上登载的图片中,有49张印有“贵州旅游在线”网站网址的标识,1张注明“来源于贵州旅游在线”。故可以认定“贵州旅游在线”享有该50张的发表、署名、网络传播等权利在内的著作权。“搜狐贵州站”在未经“贵州旅游在线”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50张图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其余的42张图片、19篇文字及10种旅游信息,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贵州旅游在线”的诉请。 最后法院判决,“搜狐贵州站”立即停止使用“贵州旅游在线”在本案中享有著作权的50张图片;在“搜狐贵州站”网站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贵州旅游在线”公开致歉;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搜狐贵州站”的周副经理。周副经理称,对方得到法庭支持的50张图片虽然标有“贵州旅游在线”字样或注明“来源贵州旅游在线”但这并不表明图片的原著作者就是“贵州旅游在线”,对方完全可以通过photoshop等图形处理软件将字等加到图片上去。“搜狐贵州站”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近日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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